《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标准已发布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浏览次数:17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详见附件1),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识办法》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要求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共同履行标识义务,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

如您的应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请您根据《标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2、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3、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4、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5、应当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提交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以供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进行核验。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配套《标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 以下简称《标识标准》详见附件2),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2025年第3号),2025年9月1日与《标识办法》同步实施。

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编码,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详见附件3),已于2025年3月14日正式获批发布(网安秘字〔2025〕29号),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此外,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将在《标识办法》发布后逐步推出。

 

 

 

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考附件:

附件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附件2.《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

附件3.《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

 

 

 

科技处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