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5 浏览次数:34

各学院、相关单位:

为积极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和调整,有效服务教育教学,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运行管理水平及开放共享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实验室利用率,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2024年公布实验室建制(校实资〔2024〕2号)的基础上,对全校实验室建制进行重新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建制设置的基本原则

1.必须适应学校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的需要,避免重复建设。

2.有利于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开设,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

3.有利于对现有实验室进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充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运行管理效益。

4.有利于优化实验室功能分区和结构布局。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5.实验室名称要与其教学功能或承担任务相匹配,科学规范。具有虚拟仿真功能,命名时要体现虚拟仿真特征。

二、实验室建制设置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服务面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等任务。

2.具有与完成实践教学等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践教学、实验室安全、环境建设等工作。

4.有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实验室建制名称工作,从资源整合和共享出发,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效拓展实验室功能,全面提升实验室建设管理效益。

2.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务必认真统计现有实验室房间,本次开展的实验室建制核准按单个实验室(房间)填报。

3.实验室建制是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和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的基础,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4.实验室建制的增设、撤销、归并、更名等调整,须经所在单位研究通过,并报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批准。

5.实验室建制调整后,需及时对接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将原有的资产台账按照新实验室建制名称和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归档、调账。

6.学校将根据认定后的实验室建制统一制作标牌,原有标牌(未变更的除外)及与实验室无关标牌报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撤除。未上报或长期闲置等类型房间,学校将结合实际统筹管理。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主要从事教学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实验室含实训室、机房、琴房、小剧场、气瓶存储柜所在地、准备室、仓储室(用于存储工具、耗材等)等。

2.实验室建制增设、名称不变、更名、撤销等均应填写《实验室建制设置申报表》(附件2),《实验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为本次拟核定的实验用房使用情况汇总。

3.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等,同步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隐患整改。

五、材料提交要求

请各学院、相关单位于2026年1月9日16:00前将附件2、附件3报送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科,电子档发送至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部门邮箱。联系人:张老师。


附件:1.校实资〔2024〕2号附件

2.实验室建制设置申报表

3.实验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

2025年12月12日